(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商品房工程质量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住房质量及其保修问题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大事。”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江西省委会主委、江西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建议,完善商品房质量保修制度,压实建设单位质量保修责任,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卢天锡委员
目前商品房质量保修制度方面还存在堵点,质量保修责任明确但建设单位责任落实“缺位”,质量保修责任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内容“错位”。卢天锡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购房人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并不直接与施工单位产生合同关系。
卢天锡建议,要建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购买房屋质量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经鉴定为保修责任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可由业主或委托的第三方直接维修,有关费用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卢天锡还建议,要推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将现行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交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由主管部门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立物业质量保修金专户。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且经鉴定为保修责任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专户中列支。
“要完善建设单位有关法律责任内容,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问题‘首要责任’,增设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违法成本,解决建设单位‘有责不担’‘有令不行’问题,为监管部门维护购房人权益、协调处理相关质量问题信访投诉,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卢天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