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
【资料图】
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并做出如下认可声明:
一、独立董事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公司与其
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公司与上海现代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协议约定的一系列
安排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本次股权委托管理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上海现代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仅提供股权受托管理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用,不会导致本公司的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委托管理价格是综
合考虑《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工作而发生的成本,委托费用合理公允。
上述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各项相关议案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兴喜 史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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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宇 刘 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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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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