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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眼花缭乱,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一不小心买到水泡车,谁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今天(4月6日),记者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小苏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小苏无意间浏览某直播平台,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购买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临到付款时,小苏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都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披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浇。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的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但无论是汽车服务部还是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故小苏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退一赔三,但三倍赔偿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且小苏亦须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二手汽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让网络购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三方面重塑零售业产业链条。但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徐玮琪)